關於此案,維基百科已有充分的說明,就當百科內容都是有其依據來判斷,下面針對台灣內一些爭吵點做感想。
台灣的認知是保護國人,即使有犯罪行為也要確保其受到公正的審判。
中國的認知也是保護國人,使本案受害者能得到公道。
肯亞的認知是這群嫌疑犯未詐騙國人,所以詐騙部份無罪。
Q1.這群嫌疑犯在肯亞都被判無罪了,為何還要遣返中國?
A1.詐騙部分無罪,但屬於非法入境,非法入境的出發地是中國,所以遣返中國。
這是肯亞方面的認知,至於非法入境慣例是遣返出發地或是非法入境人之國籍地,我就沒有過多的著墨。
僅就遣返中國的行為是因為非法入境,並非肯亞判決無罪。
可議點是肯亞警方在台灣提出請求後,仍將嫌疑人移送中國,
這部分台灣外交部也向肯亞各方提出抗議,並請求協助。
Q2.中國認為嫌疑人有罪,卻不遵循司法互助協議正式提出申請。
A2.中國並未於第一時間通報,於台灣外交部嚴正抗議後才通報,另遵循協議,中國有權不同意遣返。
中國沒有於第一時間通報,但協議似乎未就通報時間明確規範,僅有第三章有如下文字:
「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,盡最大努力,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。」
另司法互助協議第二章有如下文字:
「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,得於程序終結後遣返。
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,得視情況決定遣返。
非經受請求方同意,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的行為。」
爭議點還是回到嫌疑犯該不該移送中國,但如同A1所述,最大的問題在於肯亞警方為何將嫌疑人交給中國,
而對中國而言,嫌疑犯既然已完成移送,那麼遵照協議內容是可以視情況決定遣返與否的。
Q3.中國認為嫌疑人有罪,卻不向台灣提出證據。
A3.已於通報內容中承諾「進展情況將及時向台方通報」。
出處:陸:肯亞案受害者全陸民 有司法管轄權
後記:
以上就是一些比較爭議點跟目前的狀況,
由於台灣正義魔人很多,多數只是因為討厭詐騙犯而發表的言論,
事實上即使報導有提到肯亞在逮捕時有查獲多種通信設備,
他們仍僅僅是嫌疑犯(不過兩名嫌疑人於4/15中國新華社專訪有承認犯罪)。
當然台灣有更多討厭中國的人,所以我才想整理一篇來以正視聽。
認定中國一定不會公平裁決的人,跟認定這群人就是犯人的人,嚴格來說是一類人,
反正只要跟自己想得不一樣,就一定是媒體掩蓋或是司法不公,
從來都不能跟著自己能看到幾分資料來說多少話。
希望這篇整理能幫大家更快速的理解狀況。
105/04/17 AM01:38筆
